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九条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