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9-03-02 共 10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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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的;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七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八条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九条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五条 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二十条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

第四章 出资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出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出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出资方式 第二十四条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前款所指机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出资方式 第二十五条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出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出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出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出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销售机构)时,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

第六章 引进技术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引进技术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引进技术,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从第三者或者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引进技术 第四十一条 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在国际市...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引进技术 第四十二条 在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必须维护合营企业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并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引进技术 第四十三条 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五条 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六条 场地使用费标准应当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七条 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八条 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九条 合营企业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五十条 合营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外,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

第八章 购买与销售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购买与销售 第五十一条 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有...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购买与销售 第五十二条 合营企业需要在中国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品,按需要量购买,不受限制。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购买与销售 第五十三条 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购买与销售 第五十四条 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购买与销售 第五十五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购买与销售 第五十六条 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的价格以及支付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咨询、广...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购买与销售 第五十七条 合营企业与中国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往来,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双方订立的合同承担经济责...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购买与销售 第五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

第九章 税务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税务 第五十九条 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税务 第六十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税务 第六十一条 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一)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税务 第六十二条 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第十章 外汇管理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章 外汇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章 外汇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章 外汇管理 第六十五条 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章 外汇管理 第六十六条 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当通过合营企业...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章 外汇管理 第六十七条 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章 外汇管理 第六十八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

第十一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七十条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七十一条 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七十二条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七十三条 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七十四条 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七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七十六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七十七条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七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七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

第十二章 职工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章 职工 第八十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章 职工 第八十一条 合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章 职工 第八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章 职工 第八十三条 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章 工会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章 工会 第八十四条 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章 工会 第八十五条 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章 工会 第八十六条 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章 工会 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章 工会 第八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八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九十条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九十一条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依法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九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九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九十四条 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九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九十六条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七条 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八条 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九条 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条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包括其家属),需要经常入、出中国国境的,中国主管签证机关可...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合营企业的中国职工,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考察、洽谈业务、学习或者接受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可以带进必需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纳...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合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