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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