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销售机构)时,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