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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