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章 外汇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章 外汇管理 第六十五条 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