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章 外汇管理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章 外汇管理 第六十六条 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当通过合营企业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