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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