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