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出资方式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出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