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出资方式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出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