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九条 合营企业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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