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八条 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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