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五条 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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