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