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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