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八条 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