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章 职工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章 职工 第八十三条 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