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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