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法律 发布:2017-09-01 共 6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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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八条 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十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十二条 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七条 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三十一条 国家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三条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 国家推动军民融合深度...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 国家...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九条 国家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九条 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强制或...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