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