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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