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