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十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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