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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