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