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章 学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章 学校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