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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