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条 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主管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