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