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