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四条 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