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划引导、典型示范,有计划地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业文化展示区、文化产业特色村落,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体育产业,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积极推动智慧广电乡村建设,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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