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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