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