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国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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