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在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