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七条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全国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1996-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