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积极培养乡镇企业人才,鼓励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通过多种方式为乡镇企业服务。
乡镇企业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培训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并采取优惠措施吸引人才。
法律 发布日期:1996-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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