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 政府拨付的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金;
(二) 乡镇企业每年上缴地方税金增长部分中一定比例的资金;
(三) 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
(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等自愿提供的资金。
法律 发布日期:1996-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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