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十九条 国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型乡镇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
(一) 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开办初期经营确有困难的;
(二) 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
(三) 从事粮食、饲料、肉类的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
(四) 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特殊扶持的。
前款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1996-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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