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按照出资份额属于投资者所有。
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法律 发布日期:1996-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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