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