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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