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