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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