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