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法律 发布:2021-08-20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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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