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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