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