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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