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